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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磷铵业准入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证券报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作者:
工信部印发磷铵业准入管理办法渗透调结构意识字号


  工信部近日正式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使得此前公布的磷铵行业准入标准落到实处,有效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磷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磷肥行业健康发展。

  工信部曾在去年9月发布了《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条件》要求,除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外,3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

  《办法》是在《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磷铵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同时符合各省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而公告企业一旦不能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复核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会使现有磷肥企业提高“调结构”的参与意识,加大技术改造和环保治理的力度,有利于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